公益诉讼起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4年7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秀娟、检察官助理徐珩出庭履行职务,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出庭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石柱县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行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违法销售处方药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汇景龙湾小区18-19号门面唯生大药房康乐药店(原南宾街道城东路256号唯生大药房)、石柱县万寿大道4号附3号唯生药房(原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0号)、南宾街道柱蒲街3号长胜大药房、南宾街道城东路161号天意阁药房、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柱南门口店(原南宾街道南门街万和药房南门口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新华书店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七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民族大厦20、21号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五店、石柱和平向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街心花园店分公司)等九家药店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诉讼过程中,石柱县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汇景龙湾小区18-19号门面唯生大药房康乐药店(原南宾街道城东路256号唯生大药房)、石柱县万寿大道4号附3号唯生药房(原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0号)、南宾街道柱蒲街3号长胜大药房、南宾街道城东路161号天意阁药房、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柱南门口店(原南宾街道南门街万和药房南门口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新华书店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七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民族大厦20、21号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五店、石柱和平向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街心花园店分公司)等九家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事实及理由:石柱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对辖区内多家药品销售门店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进行监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石柱县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石柱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石柱县检察院对石柱县城药品经营门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专项巡查发现,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汇景龙湾小区18-19号门面唯生大药房康乐药店(原南宾街道城东路256号唯生大药房)、石柱县万寿大道4号附3号唯生药房(原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0号)、南宾街道柱蒲街3号长胜大药房、南宾街道城东路161号天意阁药房、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柱南门口店(原南宾街道南门街万和药房南门口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新华书店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七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民族大厦20、21号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五店、石柱和平向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街心花园店分公司)、天意阁大药房一店等十家零售药店存在长期违法销售处方药,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了社会公众用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处方药监督管理职责,石柱县检察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向石柱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石柱县检察院多次进行了回头看,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有所好转,督促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职整改。
2024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石柱县检察院反映零售药店仍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问题,经石柱县检察院调查核实,仍有九家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随意补开电子处方、租用执业药师证件挂证销售处方药、冒充执业药师审签处方等违法行为。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及视频等。石柱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以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石柱县多家零售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长期违法销售处方药,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1.2021年6月24日至8月23日,被告对石柱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石检行公建〔2021〕8号)中关于履行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议内容已经整改完毕。石柱县检察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石柱县部分零售药店长期违规销售处方药,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要求被告两个月内履行职责,整改到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被告高度重视,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民生领域工作部署,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被告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通知》(石市监发〔2021〕55号),明确由分管领导总负责,药品监管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具体承担专项整治任务。2021年7月8日,被告召开了全县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约谈会,对全县零售药店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会上要求各零售药店进一步提高认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销售人员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场监管所也分别召开了辖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会,进一步传导压力,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被告为了解决零售药店处方来源的难题,鼓励零售药店安装远程电子处方平台和远程审方平台,解决处方来源问题。被告还利用“药品科普宣传周”“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处方药经营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公众对处方药销售政策的支持、理解和配合。2021年7月31日、8月1日、8月7日、8月8日,被告由七名局领导带队,组织局机关、执法支队以及十个市场监管所全体执法人员,分七个组对全县285家零售药店开展了处方药销售集中专项检查行动。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被告七个专项检查小组和十个市场监管所共出动执法人员749人次,对285家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了拉网式全覆盖检查,累计检查358家次,发现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107家,责令限期整改95家,行政处罚86家(其中警告84家,罚款2家)。之后,通过明察暗访,全县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形势明显改善。专项行动结束后,被告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于2021年8月23日向石柱县检察院报送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察建议书〉办理情况的复函》(石市监函〔2021〕33号)及相关工作资料。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被告对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南宾街道城东路256号唯生大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0号唯生药房、南宾街道柱蒲街3号长胜大药房、南宾街道城东路161号天意阁药房、南宾街道南门街万和药房南门口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新华书店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七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民族大厦20、21号门面)天意阁大药房店、石柱和平向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街心花园店分公司等九家药店,在专项行动中均给予警告处罚。其后,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被告对前述九家药店分别检查了1-4次,达到了法定的三年一次的检查频次要求。
2.现行的监管体制和人员力量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要,导致执法实践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客观上无法杜绝。处方药销售管理是全国性的难题,主要原因是各零售药店存在无处方来源问题。加之随着零售药店准入条件的逐步放宽,大小的药店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驻店药师挂证或脱岗现象比较普遍。尽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违规销售处方药,而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局市局的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以及专项整治也对该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但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未审方等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现象仍然大范围存在,特别是在区县级城市、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情况更为常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为“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不需要也不可能做到24小时全覆盖监管,从而形成了监管漏洞。加之,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合并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基层监管人员少,工作量大、任务重,药品监管工作呈现出面宽量大、事多人少、投入不足的现状,致使存在药品企业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监管盲区。由于监管体制和人员力量不足,导致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禁而不绝。
3.本次公益诉讼提出的履职要求,被告已整改到位,恳请检察机关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本次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违法销售处方药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对此,被告于2024年7月22日制发了《关于持续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石市监发〔2024〕81号),对全县370家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为期3个月(2024年7月-2024年10月)的处方药经营专项整治。同时,由执法支队和南宾市场监管所对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查处。截至2024年9月2日,被告执法支队和十个市场监管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61人次,累计检查126家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发现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33家,责令限期整改32家,行政处罚16家(其中警告6家,罚款10家)。对公益诉讼中要求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被告均立案查处,对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均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九件案件现已办结并执行完毕。目前,被告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正在有序开展中。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已按照法定职责和检察机关的建议严格履职,积极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对本次公益诉讼提出的履职要求,被告已整改到位,恳请检察机关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石柱县检察院对石柱县城药品经营门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时发现,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汇景龙湾小区18-19号门面唯生大药房康乐药店(原南宾街道城东路256号唯生大药房)、石柱县万寿大道4号附3号唯生药房(原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0号)、南宾街道柱蒲街3号长胜大药房、南宾街道城东路161号天意阁药房、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柱南门口店(原南宾街道南门街万和药房南门口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新华书店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七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民族大厦20、21号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五店、石柱和平向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街心花园店分公司)、天意阁大药房一店等十家零售药店存在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期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1年5月28日,石柱县检察院作出《立案决定书》(石检行公立〔2021〕12号),决定对被告怠于履行处方药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6月24日,石柱县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石检行公建〔2021〕8号)。石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作为石柱县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具有对石柱县内药品安全监督执法等职责,但被告未全面充分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被专项巡查的十家药店长期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石柱县检察院向被告建议: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56号唯生大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0号唯生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柱蒲街3号长胜大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161号天意阁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南门街万和药房(南门口店)、石柱县南宾街道南宾路(新华书店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七店、石柱县南宾街道南宾路(民族大厦20、21号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五店、石柱和平向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街心花园店分公司)以及石柱县天意阁大药房一店等零售药店长期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2.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台账,坚决杜绝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石柱县检察院。石柱县检察院于同日向被告送达该检察建议书。
被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进行了履职整改,下发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通知》(石市监发〔2021〕55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包括:被告于2021年7月8日召开全县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约谈会;各市场监管所分别召开了辖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会;利用“药品科普宣传周”“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处方药经营政策;局领导带队,组成七个专项检查小组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8月1日、8月7日、8月8日对全县所有药店开展处方药销售监督检查;药品监管科组织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开展“两品一械”监管业务集中培训,等等。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检查零售药店358家次,发现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107家,发出警告84家,责令限期整改95家,立案查处2家。2021年8月23日,被告向石柱县检察院提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察建议书〉办理情况的复函》(石市监函〔2021〕33号),向石柱县检察院报告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并提交相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材料。石柱县检察院通过回头看,认为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有所好转。
2024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石柱县检察院反映零售药店仍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石柱县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本案案涉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仍然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随意补开电子处方、租用执业药师证件挂证销售处方药、冒充执业药师审签处方等违法行为。石柱县检察院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行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违法销售处方药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继续开展整改工作。被告于2024年7月22日下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石市监发〔2024〕81号),long8唯一官方网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内容包括:1.开展处方药销售检查。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超处方范围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以及通过买药品赠药品或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等情况。2.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岗的执业药师工作牌是否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行为;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或者用远程审方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截至2024年9月2日,被告累计检查126家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发现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33家,责令限期整改32家,行政处罚16家(其中警告6家,long8唯一官方网站罚款10家)。本案案涉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被被告立案调查,并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涉九家药店均已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开展整改工作,对案涉九家药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石柱县检察院于2024年9月19日对多家涉案药店进行调查,发现多家药店均严格按照处方药相关规定销售处方药。石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已按处方药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石检行公变诉〔2024〕1号),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等。据此,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负责石柱县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作为药品经营监管的事项之一,被告对石柱县内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案争议焦点是:1.石柱县检察院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现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石柱县检察院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药品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石柱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石柱县内十家零售药店存在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期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药品安全领域,被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未有效整改,导致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持续受到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石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关于焦点二,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如前所述,被告对石柱县内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其法定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主要判断标准是,被告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通知》等关于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具体监督管理要求,履行了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从整体上规范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客观上,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监管存在量多面广,监管困难的问题,不能苛求行政机关全天候时时监管,完全杜绝零售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在开展药品安全监管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循执法闭环、不留监管漏洞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石柱县检察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零售药店进行约谈,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县所有药店开展处方药销售监督检查,累计检查零售药店358家次,发现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107家,发出警告84家,责令限期整改95家,立案查处2家。根据检查的情况,被告对违法零售药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并无问题,但在卷证据显示,被告的执法行为存在未闭环问题,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被告依据本条规定对零售药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后,应当对零售药店的限期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的,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进一步对零售药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被告举示的证据,被告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对零售药店的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存在监管漏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被告的专项整治行动效果大打折扣,以至于2024年3月,石柱县检察院在对检察建议涉及的十家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其中有九家零售药店仍然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随意补开电子处方、租用执业药师证件挂证销售处方药、冒充执业药师审签处方等违法行为。换言之,自石柱县检察院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至石柱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期间,被告虽然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积极整改,履行其职责,但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执法不闭环,导致检察建议涉及的十家零售药店有九家仍然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被告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石柱县检察院主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值得肯定的是,被告在石柱县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后,仍然未放弃履行其法定职责,积极整改。被告于2024年7月22日下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对处方药销售和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截至2024年9月2日,被告累计检查126家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发现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33家,责令限期整改32家,行政处罚16家(其中警告6家,罚款10家)。本案案涉的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被被告立案调查,并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涉九家药店均已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石柱县检察院对多家涉案药店进行调查,发现均严格按照处方药相关规定销售处方药。被告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得到石柱县检察院的认可。石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已按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等九家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对石柱县内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截至石柱县检察院起诉时,被告未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使石柱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对案涉九家零售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查处整改到位,石柱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现石柱县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柱县时代广场馨颜药房、石柱县南宾街道汇景龙湾小区18-19号门面唯生大药房康乐药店(原南宾街道城东路256号唯生大药房)、石柱县万寿大道4号附3号唯生药房(原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0号)、南宾街道柱蒲街3号长胜大药房、南宾街道城东路161号天意阁药房、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柱南门口店(原南宾街道南门街万和药房南门口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新华书店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七店、南宾街道南宾路(民族大厦20、21号门面)天意阁大药房五店、石柱和平向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街心花园店分公司)等九家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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